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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全县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按权限审批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地方税收减免工作。
(六)负责核拨县级工业与交通运输业、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部门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县级机关党派团体行政经费、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财务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级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
(八)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的权属界定和登记并负责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收益监交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县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财政研究和教育规划、人员培训、信息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取消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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