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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地方性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农业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大宗农产品流通销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管理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五)制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监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承担全县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相关认证工作。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衣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兽医渔政、兽药渔药检相关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植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建议。编制安排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制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援外项目的管理责任。
(十四)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肥料、兽药、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
5.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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