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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公共服务。
负责辖区综合事务管理,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监察等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防灾救灾、社会救助、拥军优属、殡葬、老龄、妇幼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配合搞好辖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做好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村民医保、职工医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驻地各有关方面的社会事务。
(二)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普法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置、民族宗教、农村矫正等工作,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做好辖区应急、防汛、防震、抢险、人防、房管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国防动员、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等工作。提高基层组织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推进政务、村务公开。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加强动物免疫和疫情监控工作,组织实施畜牧兽医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农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做好工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辖区内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耕地保护,制止和查处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的行为。组织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障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配合搞好辖区产业规则制定,为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良好服务配合搞好辖区劳动监察、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参与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市政建设、社区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提供辖区有关统计数据。
(四)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村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农村自治组织工作,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共建和谐社区。
(五)发展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
组织制定镇村建设规划,加强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推进新型农村建设,提高镇村公共管理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服务。发展科教文卫事业,提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信息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接待上访群众,处理突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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