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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化镇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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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普化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5-01-27 09:17 来源:普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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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普化镇人民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普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 )公开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antian.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后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7、8月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蓝田县普化镇普化街道

联系电话:029-82925433

电子邮箱:phzjcb@163.com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地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码:710505。

传真:029-82925682

3、网上提交。通过蓝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改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申请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6-01-07 15: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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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财政预决算
  • 2025-06-03 普化镇2025年度预算公开
  • 2024-04-26 蓝田县普化镇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
  • 2024-01-16 蓝田县普化镇人民政府(本级) 2022年度部门决算
  • 2023-03-03 普化镇2023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 2022-04-22 普化镇2022年部门综合预算共公开说明
  • 2021-03-24 普化镇2021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 2020-03-23 普化镇2020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 2019-05-17 普化镇2019年预算公开
  • 2018-09-26 普化镇2017年决算公开
  • 2018-03-13 普化镇2018年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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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普化镇政府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5-05-20 17:24 来源:普化镇政府


(一)党政办公室  电话:029-82925433

1、按照党委政府的整体安排,组织筹备召开全镇有关会议和起草文件;

2、做好党委政府文件文稿的起草、审定及下发工作;

3、承办收发文件的登记和公章的管理使用;

4、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5、承办本镇干部的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和福利;

6、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7、督办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   电话:029-82925682

1、按照党委政府安排,编制全镇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并制订年度发展计划;

2、做好镇域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

3、承办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及资料管理工作;

4、承办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和商贸流通日常工作;

5、按照镇上安排,指导农业生产、农网基建、防汛抗旱、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社会管理办公室  电话:029-82925682

1、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

2、协助上级综治成员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协调本级综治成员办、所、站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指导村委会、社区、辖区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定、落实综治工作目标、任务;

6、建立健全综治网络机构,传递综治信息;

7、收集人民群众对综治工作的意见、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29-82925682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用事业的政策和法规,编制本镇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搞好乡村道路建设、规划、项目的申报、督促实施并搞好养护;

4、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池和节能灶;

5、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整治工作,改善农村卫生条件;

6、负责全镇公用事业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

7、指导全镇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财政所  电话:029-82925682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镇财政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

2、负责镇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编制,负责镇预算执行、调整等,全面负责乡镇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

3、负责镇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监督财政资金使用。

4、负责全镇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资金使用。

5、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有关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6、负责全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和兑付工作。

8、负责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0、负责镇债务管理清理清欠工作。

(六)武装部  电话:029-82925682

武装部在镇党委和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教育民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上级命令、指示,保证国家关于后备力量建设的原则、只是在基层的落实;

2、负责本地区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民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民兵连(营)建设经验;

3、负责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在经济建设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民兵的骨干带头作用;

4、负责本镇兵员征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军属优抚政策;

5、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战备执勤,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抗震救灾等工作,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文化广播电视卫生服务站  电话:029-82925682

1、积极做好群众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指导;

2、积极做好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辅导工作;

3、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培训群众文化干部;

4、编发群众刊物,繁荣群众创作。加强广电服务;

5、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6、加强印刷、娱乐场所、网吧、广电等文化市场管理,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电话:029-82925682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2、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生育、节育情况,如实填写上级各类统计报表,实行信息共享。

3、开展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各种服务。

4、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搞好计生协会自身建设。

5、搞好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建设,做好计生帮扶工作。

(九)社会事务服务所  电话:029-82925682

1、负责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救济资金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2、负责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劳动力资源的调查摸底、劳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工作;

4、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5、对村级账务收支、村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的集中核算工作;

6、负责辖区公路运行环境保障和村级公路管理工作;

7、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各项基础数据台账建立、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029-82925682

1、组织本镇有关农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2、组织协调农技、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兽医、农经等站的各项工作;

3、参与制定本镇的农业综合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镇农、林、水各行业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信息等咨询;

5、进行农、林、水各行业新技术、新品种等新科技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6、组织农业生产调查、监测和预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7、在政府安排下,搞好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群众饮水、畜牧业生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等工作;

8、组建农村专业协会、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综合配套服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部门职能
普化镇政府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5-05-20 17:56 来源:普化镇政府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3、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4、制定和实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5、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推进政务、村务公开。

6、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7、加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组织抢险救灾、优抚救助,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8、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9、加强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接待上访群众,处理群体突发事件,保证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0、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11、加强应急工作机制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负责抗灾抢险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12、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13、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工作。

1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我们
普化镇政府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5-05-20 17:28 来源:普化镇政府

办公地址:蓝田县普化街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7月、8月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电话:029-82925433/82925682

传真:029-82925433

邮箱:phzdjgz@163.com

信息公开指南
​普化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27 09:17 来源:普化镇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普化镇人民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普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 )公开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antian.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后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7、8月9: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蓝田县普化镇普化街道

联系电话:029-82925433

电子邮箱:phzjcb@163.com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地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编码:710505。

传真:029-82925682

3、网上提交。通过蓝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改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申请表.doc

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发布时间:2026-01-07 15: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财政预决算

普化镇2025年度预算公开

普化镇 2025-06-03

蓝田县普化镇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

普化镇 2024-04-26

蓝田县普化镇人民政府(本级) 2022年度部门决算

普化镇 2024-01-16

普化镇2023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普化镇 2023-03-03

普化镇2022年部门综合预算共公开说明

普化镇 2022-04-22

普化镇2021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普化镇 2021-03-24

普化镇2020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说明

普化镇 2020-03-23

普化镇2019年预算公开

普化镇 2019-05-17

普化镇2017年决算公开

普化镇 2018-09-26

普化镇2018年预算公开

普化镇 2018-03-13
信息公开年报

普化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普化镇 2026-01-27

普化镇2024年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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