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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镇村(社区)党建与驻地单位党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群团和人大、政协等工作。
(二)统筹落实县委、县政府对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镇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统筹做好服务驻地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加农民收入;抓好环境保护、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工作。
(三)对辖区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强化基层治理,统筹协调辖区各类力量,构建综合执法平台,推进镇域综合执法,加强监督考核,强化执法队伍管理;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承担人民武装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河湖长制”“路长制”和垃圾分类处置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负责开展人社、医保、民政、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领域公共服务,组织辖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镇、村(社区)两级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党对村(社区)自治组织的领导,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建+社会治理模式”,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发挥村(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
(六)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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