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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承担具体实施的职责。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核的责任。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四)贯彻落实、协调督办、监督检查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确定的重大事项;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探讨,重点研究分析制约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对策和措施;对蓝关街道办事处、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研究与部署全县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全县城市道路桥涵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县道路桥涵及相关设施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全县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及水质、水量监测和设施安全监测;指导协调全县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开展市容秩序方面集中整治工作。
(九)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在蓝田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市政设施管理,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县城区建筑工程、道路施工工程、拆除施工、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等方面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工地施工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日常巡查、监管及具体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三)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十四)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执法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监管,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站点设置、建筑垃圾、洗车站点、门头牌匾设置等工作。
(十六)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对各镇、蓝关街办的精细化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七)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职责;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执法、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职责。
(十八)负责全县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道路绿篱、绿化带、行道树和绿化护栏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审查园林绿地建设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审查职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套验收职责。
(二十)园林县城的创建、复审和检查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二十一)负责对辖区内擅自修建影响市容环境的临时搭建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配合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二十二)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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