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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推进建立和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县级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调查研究、宣传教育,为县委、县政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四)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受相关部门委托或经批准相对集中履行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负责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工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镇(街)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负责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较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部门派驻参与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级相关部门、镇(街)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和执法工作。
(六)贯彻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网格化管理指标评价体系;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监控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查工作
(九)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方案,指导各类公益林和经济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林地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负责林木种子管理和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防治、检疫工作。
(十)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利用森林资源;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负责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全县林业及秦岭保护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承担林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林业灾情,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林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培训计划,指导林业技术和林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引进和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十六)承担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县秦岭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保护秦岭。建立健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基本制度,参与地方性法规、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二是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提高对县级相关部门和沿山各镇(街)、管委会履行职能情况的督查频次。三是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快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巡查和综合执法机制,推进执法信息互通,督促协调各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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