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本县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事业、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文化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五)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形象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监管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六)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及本土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对全县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古建筑维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博物馆的宣传、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全县“一带一路”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编制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发展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计划,并对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发展保护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设立、管理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负责对旅行社(营业网点)、星级饭店、旅游购物店、旅游景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游艺、娱乐、艺术品、演出)场所进行依法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承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文化文物、旅游要素体系建设,整合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文化文物和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体系;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人才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干部职工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人才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七)履行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涉及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领域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行业领域的重大案件;制定文化和旅游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投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八)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