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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有关配套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矿产资源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统一管理全县地籍;主管土地的估价和确认工作,负责土地证的核发工作。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耕,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查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协调矿产资源及采矿权属纠纷,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组织开发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地质灾害中滑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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